【案情简介】
2010年4月25日,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核准山西邦奥房地产开发公司大成 . 荣尊堡一期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知》(同发改投资发(2010)第153号,以下简称“153号通知”),由于该项目建设用地需占用杨女士的居住用房,2014年12月17日,杨女士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取了153号通知,杨女士认为153号通知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故于2015年1月28日复议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求撤销153号通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复议,认为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153号通知,却是法定前置条件、证据不足,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撤销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53号通知的晋发改行复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而与该建设项目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山西邦奥房地产公司,认为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晋发改行复决字【2015】1号决定书程序严重违法,撤销了实质上不具有可撤销性的通知,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于2015年9月17日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晋发改行复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而由于杨女士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女士经多方打听及朋友介绍,联系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而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也在第一时间指派经验丰富的王新亮拆迁律师作为杨女士委托代理人,在本案负责全权处理杨女士的拆迁维权相关事宜。
【办案掠影】
因杨女士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杨女士作为第三人的身份与王律师一起参加了本次庭审;庭审中,原告山西邦奥房地产公司诉称,被告作出的晋发改行复决字【2015】1号决定程序严重违法,撤销了实质上不具有可撤销性质的通知,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并随之附上了7份证据;被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则认为其作出的1号决定,程序和实体均属合法,是对下级机关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一种纠错行为,程序和内容均属合法,并就其观点随之附上三组证据;双方在庭审上展开了激烈的交锋,而在王律师的精心指导下,杨女士在认同省发改委的观点前提下,另外提出两点意见:1、原告在诉状中说省发改委程序违法,但并没有具体说违反了法律的哪条规定;2、原告在向大同市发改委申请立项时不具备前置文件,故省发改委撤销153号通知的符合法律规定,且撤销153号通知的决定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原告山西邦奥房地产公司起初,针对杨女士的观点还进行了困兽之斗的反驳,但在各种证据事实面前,也最终低下了自己的头颅,最终本次庭审在各方力量的角逐及各种事实证据面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山西邦奥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讼请求的决定。
【精彩亮点】
本案尚未开庭之时,杨女士在王新亮律师的专业指导下,一纸将153号通知复议至山西省发改委,在省发改委复议作出撤销153号通知的决定之后,导致此项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后的一系列文件处在违法的状态,站不住脚,从根源上保障了杨女士的合法权益,也让大同市政府处在进退两难的境地,为我们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进行协商谈判占据了制高点的位置。
【拆迁律师说法】
俗话说“打蛇打七寸”、“擒贼先擒王”;每一个案件都或多或少有几处可以突破的点去入手,但是突破的位置不同也必将导致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处理结果大不相同,所以在一个案件接手时,一定要仔细去推敲案件的核心问题,争取一击制敌,而本案中,王新亮律师就是凭借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在认真的研究了本案的来龙去脉之后,作出的漂亮一击,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强大的公权力放置于两难的境地,所以在面临拆迁困境时,一定要聘请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去为您把关,因为只有专业的拆迁律师才明白一个案件的核心突破口所在,而京平拆迁律师愿作为您维权道路上的最佳拍档,利用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及丰厚的实务经验,为您一击制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