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意味着:行政违法强拆已经被全面禁止。
【案例索引】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皖15行初X号
【关键词】行政行为 征收决定 征收补偿决定 强拆
【原告】赵氏父子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程东胜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曹 星律师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赵氏父子是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居民,并在该地区拥有合法住宅。2014年3月,因六安市开展“文华路及安置房建设项目”,赵氏父子的住宅均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原以为在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前进的大背景下,他们会幸运的搭上超越小康生活的快车,却不曾想一纸《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残忍地打破了这一期待,甚至不可谓不是“一夜回到解放前”。赵氏一家人自然无法接受这般残酷的现实,于是双方就拆迁补偿问题一直僵持不下。一年后的7月10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竟不顾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事实,直接对赵氏父子的住宅组织了强拆。
就在这样看似光鲜亮丽的城市发展外表下,掩盖的往往是像赵氏一家人这般因权利受损的心酸和面对强大拆迁办的无奈叹息。幸运的是,赵氏父子通过他人介绍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通过与专业拆迁律师的沟通,赵氏父子终于明白了看似“合情合理”的拆迁背后隐藏的诸多违法点,明白征收补偿如此之低的根本原因是拆迁办对本次征地拆迁的违法操作,而自己一直无法扭转局面争取合法权益则是因为谈判平台之不对等和谈判筹码之贫乏。经过深入沟通,赵氏父子终于决定将一家人的维权大事委托给京平高级合伙人律师程东胜律师和曹星律师。
【首战告捷】2015年10月,京平高级合伙人律师程东胜律师和曹星律师接受赵氏父子的委托后,针对拆迁办提供的《房屋征收决定》启动了一系列的调查程序,并掌握了其违反法定程序操作征地拆迁的有力证据。终于,2015年12月31日由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确认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作出《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的行政判决书,这为赵氏父子的维权之路打开了关键之门。
【捷报频传】为了积累更多谈判筹码,两位专业律师决定不放过任何可能的机会,就在诉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违法的同时,律师们将矛头指向了那份令赵氏父子最为头疼的不合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专业律师指导赵氏父子向六安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指出金安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及市政府的维持这一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不仅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实体和程序均有违法,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如律师所料,2016年3月23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了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对赵氏父子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判决,同时撤销了六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意味着此役完胜。
【乘胜追击】成功认定征收决定违法、最终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当事人而言,不仅坚定了维权信念,更为解决此次拆迁纠纷积累了举足轻重的筹码,为原本曲折的维权之路打开了希望之窗。
既然已经成功确认房屋征收决定系违法,就足以说明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10日组织的强拆行为欠缺合法前提。于是,二位专业律师决定乘胜追击,并于2016年2月以一纸诉状再次将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送上了被告席。庭上,被告列举十几项证据,试图证明其违法强拆行为有理有据,以此扭转局势,但对于经验如此丰富的京平拆迁律师而言,这些无非是在虚张声势。待被告举证完毕,京平拆迁律师以三组证据直击被告违法强拆行为之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京平拆迁律师指出,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对赵氏父子的房屋进行强拆时尚未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属于行政违法强拆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在说明这一违法强拆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京平拆迁律师强调这一违法强拆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赵氏父子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意见,认为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对赵氏父子房屋的拆迁征收补偿决定后,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在未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补偿决定合法、并裁定准予执行的情况下,径行组织违法强拆的行为,缺乏相关职权法律依据,违反法律规定。
【一锤定音】2016年6月2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行政判决。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强拆原告赵氏父子被征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言】在房屋拆迁补偿案件大量存在的今天,一面是可能会是拆迁户一夜之间成为“百万富翁”的情形,屡见不鲜;另一面可能是拆迁户无奈之下转为“钉子户”的现状,如春笋般拔地而起。在拆迁这一庞大的舞台上总是会有不同的角色,演绎着他们不同的悲喜人生。
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取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终于使行政违法强拆退出拆迁舞台。但是,就在广大拆迁户满怀欣喜,认为野蛮违法强拆终于被废止时,“新拆迁条例”却保留了司法强拆。这无疑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违法强拆留下了一条路径,意味着拆迁户的房屋仍存在被违法强拆的可能性,所以多数拆迁户以为的“不可能违法强拆”或“不敢违法强拆”就成了对拆迁的最大误解。因此,请大家对每一个拆迁环节提高警惕,任何环节都可能成为拉开违法强拆之门的关键!
【索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