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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村拆迁案例:一纸复议,攀枝花市和区人民政府履行职责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6-06-28

  【基本案情】

  王先生等八位申请人系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普达村村民,在该村枣子坪拥有宅基地和承包地,因“普达阳光国际康养度假区”项目被占用,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申请人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公开“普达阳光国际康养度假区”项目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并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作出答复,为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王先生等八位申请人商量后决定聘请律师启动法律维权,经人介绍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取得了联系。京平拆迁律师团队指派梁开贵拆迁律师代理本案。

  【办案掠影】

  京平拆迁律师在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投入案件的操作当中,梁律师针对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的不作为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第一时间指导王先生等八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复议不作为行为至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请求确认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履行职责,而复议审理过程中,攀枝花仁和区的辩称则是让人啼笑皆非,竟然以业务繁忙并受春节放假等因素为由将本属于自身的法定职责推卸给其他部门以达到自身不履责的目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经过复议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的有关规定,认为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并没有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故作出责令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王先生等人作出答复的复议决定。

  

四川农村征地案例:一纸复议,攀枝花市和区人民政府履行职责

 

  【拆迁律师说法】

  政府机关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在作出涉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时,由于双方实力巨大差距,容易导致公民的私权利及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故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普通公民的知情权,而《行政复议法》的颁布于实施,则使得公权力机构上下之间起到了监督作用,更好的保障了政府机构在作出行政行为时的合法性,故当公权力作出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时,一定要及时运用法律所给予的救济途径及手段及时行使法律赋予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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