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索引案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川建(2016)复决信字第X号
申请人:高先生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黄群雁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宋金玉
被申请人: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案情简介】当事人高先生在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镇某村拥有房屋,用于居住和经营活动。2016年年初,高先生房屋所在地块有不明身份人士进行施工活动,且该施工现场距离申请人房屋不足一米,不仅导致其房屋严重损坏,再无法在房屋中从事经营活动,连基本的人身安全都无法保障。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高先生层试图想相关单位反映,试图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尝试,高先生发现根本没有人愿意为自己处理问题。
至此,高先生意识到想要彻底恢复生产生活,只得自己寻求更有效的方式,于是经过多方咨询打听,高先生最终慕名找到了京平拆迁律师。通过详细沟通,京平拆迁律师意识到此次高先生的合法房屋遭到破坏存在诸多疑点,很可能不只是表面这般单纯的侵权行为。于是,专业律师在对高先生的遭遇客观、全面分析和专业解答的基础上,接受了高先生的委托。
【维权遇阻】
高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后,由京平首席专业律师赵健律师、专业拆迁律师黄群雁律师和宋金玉律师组成了拆迁维权小组。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案件后,综合案件情况制定了多条拆迁维权路径。首先启动的调查程序是便是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住建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其书面公开当事人房屋所在地块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然,泸州市龙马潭区住建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称,当事人所申请公开的项目已经办理施工许可证,至于此次施工范围材料需另行申请公开。看到泸州市龙马潭区住建局的答复,京平拆迁律师已经预感到此次调查程序定不顺利,后续还会有更多阻碍。但是,为了给当事人争取到更多的筹码,律师团仍然依照泸州市龙马潭区住建局的指示,向其另行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就在信息公开答复的最后期限,泸州市龙马潭区住建局第二次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此次答复果然如律师所料,泸州市龙马潭区住建局并未依法作出答复,而是以当事人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并不属于其职责权限范围搪塞,亦未说明应该向哪一机关申请公开,已属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系行政违法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打开渠道】
对此,京平拆迁律师以泸州市龙马潭区住建局的答复行为违法向四川省住建房和建设厅提出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泸州市龙马潭区住建局作出的《关于高先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违法,并责令泸州市龙马潭区住建局依申请人申请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案件复议过程中,泸州市龙马潭区住建局仍坚持自己已经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答复职责,对自己知悉信息做了告知,并不存在违法行为。看似合理的辩解,其实是完全忽略了法律规定之重点内容,即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违背了按照不同情形具体进行答复的法律宗旨。
最终,四川省住房个建设厅综合京平拆迁律师意见,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高先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依法重新作出信息公开回复。
【案件评析】虽然,这只是一个调查程序,但是反映的是现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常见的一个问题。自2008年5月1日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虽然有效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但是行政机关在处理信息公开的案件时,行政机关总会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多是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履行及不完全履行,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以申请内容并非本行政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为由,拒绝公开。这种逃避责任的答复行为其实是一种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恶意曲解,完全违背了法律初衷和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