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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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拆迁补偿

违法建设也不能随意被拆除

文章来源: 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日期: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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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11年7月左右,宿州萧县的村民孙某在农用地上修建了一块1000平米左右的水泥地坪制作水泥预制件,在农用地上又建起了一座二层小楼作为居住用房。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每年向当地管理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像孙某这样在当地建水泥预制件厂情况较为普遍。孙某夫妻为人忠厚老实,吃苦耐劳,经过几年的辛苦劳动,日子开始有了起色。但是天有不测风云。2015年6月5日,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某乡政府向孙某等人做出了违建拆除通知书,要求孙某将位于某乡某自然村310路北的建设必须于2015年6月12日之前自行拆除,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并且告诉孙某等村民,违法建设没有任何补偿。同时当地国土局还配合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要对孙某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罚款。想到自己辛苦经营的小厂子就这样被拆了。为了建这个小厂,孙某当初是东拼西凑借来了本钱,现在刚开始赚点钱。孙某不甘心几年的辛苦付之东流,联系到了承办律师吴国强,请求律师代理此案。

  二、【办案经过】:

  办案第一步,承办律师吴国强查看现场,深入了解案情。通过代理律师实地考察了孙某的水泥预制件厂,经过律师进一步与孙某及其他村民的沟通,了解到原来当地政府急需要在孙某的水泥预制件厂附件建一座氨基酸厂,要占用包括孙某在内的诸多村民的水泥预制件厂所处的土地。

  办案第二步,承办律师吴国强初步法律分析,确定基本办案思路。经过分析,律师认为,当地政府明显是以拆违代替拆迁,想搞低成本拆迁,但是涉案的土地是农村集体农用地,即使拆除了地上的水泥预制件厂,村民们对土地的使用权依然存在,政府想不给任何补偿的想法无法实现。因此,一方面要走法律途径,提起诉讼,另一方面要协商谈判。首先,孙某等人在律师的帮助下对违建拆除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依法公开涉案土地的征地批复,并且在征地批复得到后依法进行行政复议,第三、特别叮嘱详细告知孙某等人如何做好防强拆、偷拆的准备工作,指导孙某做好与政府协商谈判的方法与技巧。

  办案第三步,突遭违法暴力强拆,果断再诉乡政府。2015年9月11日八时左右,乡政府组织国土、工商、税务、特警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有效文件的情况下,将原告房屋及水泥预制件厂强制拆除。孙某在反抗强拆过程中身体多处受伤。孙某在律师的帮助下将乡政府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乡政府拆除孙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办案第四步,庭审较量,乡政府理屈词穷。(见法律分析)

违法建设也不能随意被拆除

  三、【法律分析】:

  第一、承办律师吴国强认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从土地管理法的角度看,被告没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应当由国土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国土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土地管理法第74、76、8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从城乡规划法规定来看,由于被告没有提供原告建筑物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代理人认为乡政府没有权利进行强制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通过原告所做的信息公开申请得知,涉案土地已经在2014年12月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代理人认为,涉案土地已经不属于乡村规划区,应当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承办律师吴国强认为被告强制拆除的行为事实认定错误。被告在庭审答辩中自认其以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为依据,认定孙某的水泥预制件厂属于违法建设,进而拆除。因此,被告应当提供孙某厂子属于乡村规划范围内,同时应当提供城乡规划部门的违法建设的认定证据。但是直至庭审结束,被告没有出示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

  第三、承办律师吴国强认为被告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被告是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理由对原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告应当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被告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但是被告没有依法进行公告,直接将原告房屋予以拆除,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第四、承办律师吴国强认为即使孙某的房屋、水泥预制件厂是违法建设,也不能违法强拆,违法强拆应当承担违法行政的法律后果。

  四、【圆满结案】:

  2016年6、7月份,在代理拆迁律师的指导下,经过多次协商,乡政府主动与孙某达成和解协议,由乡政府一次性的支付孙某拆迁补偿款,孙某撤诉,不再追究乡政府违法暴力强拆的法律责任,也不再追究负责强拆现场指挥的乡政府领导的法律责任。至此,历时一年,孙某的水泥预制建厂拆迁问题得以圆满解决。

  五、【庭外斗智 经验总结】 :

  第一、拆违代替拆迁是不行的,土地使用权把必须给补偿。如果拆违不给补偿,孙某的农用地不会轻易交给政府。

  第二、对征地批复提起行政复议,对拆违通知书及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多管齐下,给当地政府不规范的拆迁行为一定的压力。征地拆迁案件打官司是系统规划工程,要多管齐下。

  第三、强制拆除行为一旦被判决违法,不仅政府脸上无光,本村或者其他邻村村民会有效仿,麻烦在后。强拆现场的录像显示,乡政府的负责人在现场指挥拆迁,如果判决政府强拆违法,负责人、经办人要面临被行政追责问题。是调解结案的一个因素

  第四、违法建设,但是由于乡政府的任性,违法强拆,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掌握好拆迁维权的时机。本案中孙某维权获得拆迁款的数额远远高于其他村民得益于多种因素。但是很重要一点是,在经济条件允许,所面临的拆迁利益较大的情况下,又有委托律师意向时,一定要及时委托律师代理,及时做好搜集保存证据的准备工作,及时在律师指导下提起法律程序。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作者:京平拆迁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注:如需转载,请标明版权!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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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jinglawyer.com/chaiqianzhuanti/weijianbuchang/7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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