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22〕1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征收土地范围
征收土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涉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征收土地程序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征收的,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组织土地现状调查。市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及勘测定界单位现场勘测调查,查明土地的四至范围、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含建筑物,下同)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填写《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并由调查各方共同签字确认。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时间参加现场调查、清点、确认。不能直接到场的,应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将现场调查结果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结果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异议反馈渠道提出,有关部门应及时复核并妥善处理。
(三)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政府在组织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的同时,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围绕征地的合法性、合理性、补偿安置措施的可行性等,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土地使用权人代表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因征地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低风险或属于中风险但可通过防范措施及处置预案化解为低风险的,方可实施征地。
(四)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市县政府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拟征收土地的目的、四至范围、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和异议反馈渠道、听证有关要求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县政府应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并将《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一并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五)依申请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市县政府应依法组织听证,形成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根据听证情况,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及时修改完善并予以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未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市县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定补偿登记表,与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使用权人总数的95%。对个别未签订协议的,市县政府应当明确处置措施和方案,申请征收土地时说明具体情况以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
(七)落实征地补偿有关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市县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征地补偿有关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八)依法组织报批。市县政府完成征地前期工作后,依法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九)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市县政府应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地批准文件、征收范围、土地腾退要求、资金拨付时间、行政救济方式等内容。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相关权利人并组织实施。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征收土地批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十)拨付征地补偿有关费用。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准文件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市县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在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分别将征地补偿有关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和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征地补偿有关费用拨付情况应在费用拨付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组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十一)交付土地。征地补偿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腾退交付土地。无正当理由拒不交付的,由市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
(一)严格规范征地补偿有关费用管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管理、使用和分配,依法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征地补偿有关费用的收支情况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二)依法保障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征地涉及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的,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妥善解决被拆迁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三)及时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征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政府是征收土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依法征收土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相关工作负总责。乡(镇)政府按照上级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征收土地的相关工作。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有关费用的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有关费用的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征地有关工作,保障征地依法有序进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