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更名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河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河南省政府制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按规定调整公布(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局调整公布),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调整公布。标准调整前已依法办理征地批准手续,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足额支付到位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河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继续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河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自然资源厅印发。
河南省征收农用地以外土地的,按同一区片中农用地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所在县(市、区)最高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周边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