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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土地征收街道办强推承包地上青苗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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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王女士等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所 赵健律师、杜红梅律师、张婷律师

  【被告】安阳市某街道办事处(简称某街道办)

  【基本案情】

  王女士等人系安阳市某区村民,在村内拥有承包地。自2016年下半年,有关部门开始对王女士等人承包地区域进行征地。在王女士等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2017年7月7日,王女士等人承包地被强推强占,赖以维持生计的地上青苗全部摧毁,给他们造成惨重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女士等人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权,遂聘请了北京律师事务所所的赵健律师、杜红梅律师、张婷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代理本案后,立即收集证据,后确认以上述强制征占土地行为系某街道办实施。针对街道办的违法行为,京平拆迁律师指导王女士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被告街道办辩称:首先,街道办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原告所诉是在国家征收土地的基础上所引发的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街道办没有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法定权限,并非原告被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更没有实施原告所称的强推其被征收土地上青苗的行为。其次,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应驳回起诉。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被诉行为属于行政强制事实行为,具有可诉性,原告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原告第一次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因程序问题被驳回起诉,现原告向法院再次起诉,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根据涉案现场照片、视频中可以看出某街道办工作人员在行政强制行为现场,可以认定某街道办参与了强制推地行为。某街道办对其行政强制事实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但某街道办无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故原告起诉要求确认某街道办强推原告承包耕地上青苗的行政行为违法,于法有据。

  【判决结果】

  在京平拆迁律师有理有据的辩驳之下,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安阳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强推原告承包地上青苗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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