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补偿

您的位置:首页>城市拆迁补偿

城市拆迁补偿

山东济南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未经征收被非法占用建成绿化带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8-29
分享到:
44.4K

  

  【申请人】王某珍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孙清泉、刘春兴、刁文静(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市某区自然资源局

  【案情简介】

  王某珍在济南市某区某镇拥有一套房产,被告知需要征收其土地及房屋,因对补偿安置标准不满意。王某珍遂委托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孙清泉律师、刘春兴律师、刁文静(实习)律师组成的团队为其维权。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得知王女士房屋所在地并未进行征收。而2018年4月19日,王女士发现其房屋所在地已被非法占用建成绿化带。

  京平拆迁律师随后指导王某珍于2019年1月11日向某区自然资源局提出查处申请。某区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月13日签收了该邮件,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在此情况下,京平拆迁律师立即指导王某珍于2019年4月3日,向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在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某区自然资源局才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某区自然资源局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只是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人获得举报答复权属于程序性权力,不属于实体性权力,以因未答复致合法权益被侵犯为由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答复人2019年4月17日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京平拆迁律师主张:根据《中户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某区自然资源局作为区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土地违法的监督检查职责,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第3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并审查是否属于自己管辖、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举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某区自然资源局的答复时间为2019年4月17日,此答复期限已超过上述法规60日法定限定,未按时履行法定职责,应当认定为违法。

  【胜诉结果】

  确认被申请人济南市某区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王某珍提出的查处申请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征地拆迁中,偷拆时有出现,但在不能确定拆迁主体的情况下,拆迁户对于维权事宜往往是一头雾水,不知从何入手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各位拆迁户,遇到征地拆迁时,如果遇到偷拆的情况,建议尽早委托拆迁律师介入案件,通过法律途径合法、高效地维护您的权益。

  

山东济南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未经征收被非法占用建成绿化带
44.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