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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街道办违法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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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樊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傅增强律师、王庆律师、辛晋敬律师

  【被告】济南市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

  【案情简介】

  樊先生是济南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房屋。在樊先生未收到《限期提供合法建设手续》通知,也不知晓向建设和执法部门提供合法有效证件要求的情况下,2019年5月5日,某街道办向樊先生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樊先生自行拆除房屋,逾期不拆除的,将适时组织拆除。眼看房屋要被违法强拆,樊先生手足无措之下,决定北上,向专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求助,并委托傅增强律师、王庆律师、辛晋敬律师组成的律师团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拆迁律师介入后,详细分析了案情,并制定了完备的维权策略。律师发现,某街道办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属于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告知樊先生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但是某街道办没有告知任何事项,在这样的情况下,某街道办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另外,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律师发现樊先生的房屋已经被划入城市规划区,在这样的情况下,某街道办没有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法定职权。在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律师旋即指导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某街道办辩称在向原告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以前已于2019年4月19日向其传达了口头通知,让原告限期提供房产的合法手续。对此,律师反驳,某街道办作为行政机关,要求公民提供合法手续应当作出书面通知,即便口头通知过,也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视为没有送达。

  【胜诉判决】

  经过京平拆迁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济南市某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5月5日向原告樊先生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我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因此,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首先,无证的房屋不一定是违章建筑,即便是违章建筑,也应当由职权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如果没有该项职权的部门将您的房屋认定成违章建筑,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定要依法维权。

  另外,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告知,是对您合法权益的侵犯。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必要的时候,可以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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