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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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旧城改造项目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低无法满足正常生活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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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罗女士、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库建辉律师、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申请人】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罗女士与李先生在湖北荆州各拥有一处住房,后被划入了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因面临征收,罗女士与李先生便与征收方协商拆迁补偿标准,但征收方给出的拆迁补偿极低,完全没有办法满足两人的正常生活居住水平。在此情形下,罗女士与李先生无可奈何,不知如何应对,最终决定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经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两人委托库建辉律师、崔凤荣律师、桑兆玉律师组成的维权团队代理其房屋拆迁补偿案件。

  【维权经过】

  为调查征收程序的合法性,京平拆迁律师指导罗女士与李先生向某区政府提出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房屋征收分户评估结果、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使用情况等信息。某区政府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京平拆迁律师经过调查得知某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公开的只是申请人此前的判决书,而未公开申请信息,应属违法。随即,京平拆迁律师便立即指导两位当事人向荆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某区政府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某区政府依法公开罗女士、李先生所申请公开的全部政府信息。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某区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形式需予以规范,被申请人某区政府应告知申请人罗女士、李先生于何判决书何证据可以获得相对应的政府信息,逐一列明,分别答复,便于申请人准确理解。同时,被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信息,应就申请人的申请逐一告知公开义务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因此,被申请人某区政府作出的答复行为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予以撤销。

  【胜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荆州市政府作出如下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2.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第四项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3.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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