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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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签订租赁协议约定遇征地补偿归属,九年已过未获补偿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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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北京某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魏巍律师、李彩艳(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案情简介

  北京某国际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于2002年与北京市某美食城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某美食城西侧房屋供某贸易公司使用,2007年1月1日某贸易公司与某美食城续签了《房屋院落续租合同》,该合同约定“遇国家征地、国家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归乙方(某贸易公司)所有,乙方在经营场所内自建的房屋经营期归乙方所有。”

  2009年12月2日北京市某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区住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将上述房屋列入拆迁范围,某贸易公司未得到合法的拆迁补偿,便找拆迁办协商,转瞬之间,九年时间已过,涉案房屋已被拆除,但补偿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某贸易公司遂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经过咨询了解,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赵健律师、魏巍律师、沙姣(实习)律师组成拆迁律师团代理维权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经过详细分析,首先指导某贸易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某区住建委提交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申请某区住建委对上述房屋拆迁事宜作出拆迁裁决,但是某区住建委未作出裁决决定。

  针对住建委未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不作为行为,京平拆迁律师指导某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某区住建委未对某贸易公司提交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某区住建委对上述裁决申请进行答复。

  某区住建委辩称:2019年1月18日某区住建委收到某贸易公司提交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但由于某贸易公司提的交证据无法确定其为房屋所有权人。2019年1月24日某区住建委向某贸易公司发出补正通知书,2019年2月3日,某区住建委收到的补正材料也无法确定某贸易公司的主体身份。2019年2月12日,某区住建委与某贸易公司负责人进行谈话并制作了谈话笔录,告知其应当提供相关房屋的权属证明,但某贸易公司至今未提供。某区住建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调查职责,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某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京平拆迁律师称:某贸易公司向某区住建委提交了拆迁裁决申请,并按某区住建委的要求补充提交了《裁决补正申请书》。某区住建委收到申请书及对某贸易公司进行谈话询问之后,应当知晓某贸易公司无法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补充资料的实际情况及明确意见。在此情况下,某区住建委并未及时对某贸易公司提出的拆迁裁决申请作出相应的处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某区住建委提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的答辩意见,没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北京市某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依法对北京某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提交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履行拆迁行政处理职责。

  北京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签订租赁协议约定遇征地补偿归属,九年已过未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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