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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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为加快推进拆迁改造项目进度,采用停水停电手段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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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许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顾冬庆律师、王志伟律师、陈婉枫律师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简称“某街道办”)

  许先生在某街道某村拥有一幢房屋,该房屋因某区块综合改造项目需要于2018年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虽然许先生已经和某街道办签订了《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简称“拆迁补偿协议”),但是由于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极其不合理,拆迁补偿标准极低,无法保障许先生现有的生活水平,许先生不愿意腾空并搬出房屋。

  然而,令许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某街道办竟然采取停水、停电的手段逼迫他搬迁,其在2018年9月13日作出停水、停电通知;并于2018年9月20日函告某县自来水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进行停水作业。2018年9月、10月期间,供电及供水部门便依照上述通知对案涉区块进行了停水停电作业。

  补偿不合理、用水和用电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等因素,最终促使许先生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并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顾冬庆、王志伟和陈婉枫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为其提供专业帮助和指导。

  京平拆迁律师承办案件后,立即对案件情况进行了细细梳理,并制定了维权策略。在诉某街道办停水、停电行为的庭审中,某街道办提出,其征收许先生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效;并辩称,许先生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诉讼对象错误。

  针对某街道办的主张,京平拆迁律师进行了反驳: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委托事项范围内的行为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在本案中,某街道办委托供水、供电公司对案涉区域进行停水、停电作业,应视为某街道办对相应机关的委托,因此,某街道办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次,某街道办作出的停水、停电行为严重侵犯了许先生用水、用电权益,与许先生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因此,许先生提起本案诉讼系诉讼主体适格。此外,《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也就是说,在许先生腾空案涉房屋并交付于某街道办之前,某街道办作出停水、停电行为是违法的。

  最终,经审查,某县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某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对许先生涉案房屋作出停水、停电的行为违法。

  浙江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案例:为加快推进拆迁改造项目进度,采用停水停电手段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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