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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州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房屋被征收但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一无所知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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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杨先生等2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刘春兴律师、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案情简介】

  杨先生2人是漳州市某村村民,并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目前房屋所在地块面临征收,但对于土地征收的相关信息,杨先生2人可谓是一头雾水。在多次与征收方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杨先生2人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希望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寻求救济。他们将自家面临的困境与律师沟通,在听了律师的维权思路后,果断地委托了刘春兴律师、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来代理其维权事宜。

  【办案掠影】

  为了获取征收的相关信息,京平拆迁律师协助两位委托人向镇政府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镇政府2018年12月7日便收到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但一直未作出任何答复。这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于是,三位律师旋即指导委托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镇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责令镇政府履行公开职责。

  【案件结果】

  镇政府辩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镇政府不存在,无法提供相应信息,其不存在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

  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二十四条的规定,认为被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作出答复意见,即便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作出答复。而被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的申请未予答复,显然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

  最终,复议机关支持了委托人的请求,决定如下:

  确认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某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福建漳州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房屋被征收但对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一无所知

  【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是政府需要主动公开并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实践中,征收方却常常没有公开这些信息。申请信息公开成为拆迁户了解征收信息的有效途径,也有利于公众对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征收拆迁中,拆迁户相对于征收方来说,本来就处于弱势的地位,了解相关信息,才能更好地参与到与拆迁办的谈判中,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遇到不公平的待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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