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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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案例:迁移决定未告知权利,二审之后终定违法!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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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某区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某区政府”)杭州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

  【案情简介】:

  倪先生系杭州某镇村民,2018年5月7日,某镇政府向倪先生作出《决定书》,告知倪先生其户位于某镇某村某组的坟墓因良渚文化遗址申请世界文化遗产需要迁移,2018年4月16日催告倪先生限期迁移但未履行,现决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迁移。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倪先生决定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经过多方打听及朋友介绍来到了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鲁金艳律师、刘艳玲(实习)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之后,指导倪先生以书面邮寄方式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决定书》。某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某镇政府作出的涉案《决定书》。京平拆迁律师遂指导倪先生向杭州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去政府的复议决定,并请求确认某镇政府作出《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杭州市某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倪先生的诉讼请求,京平拆迁律师旋即指导倪先生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讼。

  被上诉人答辩称倪先生位于某镇某村某组的坟墓位于良渚文化遗址重点保护区范围,结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属于国家已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受国家保护的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及知名华侨、港、澳、台同胞的祖墓,在发出催告后倪先生并未在限期内完成坟墓迁移,某镇政府将其祖坟迁移至某公墓,并无不当。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也程序合法。

  京平拆迁律师针对性地指出,某镇政府在作出《决定书》前,并向行政相对人倪先生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认为某镇政府作出《决定书》的行为违法,某区政府对《决定书》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亦属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胜诉判决】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杭州某法院(2018)浙XXXX行初XXX号行政判决;

  撤销杭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某政复决[2018]XXX号行政复议决定;

  确认杭州市某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7日作出《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因此,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未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该程序就是不合法的,我们有权拒绝履行该决定,并尽快启动复议或诉讼的法律程序,才能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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