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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征收补偿案例:木材厂遭六部门联合下发《限期整治通知书》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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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索引】江西省赣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赣XX行初XX号

  【原告】某镇木材加工厂

  【经营者】谢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顾冬庆律师、朱艳姝律师

  【被告】某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某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城建局”)、某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局”)、某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某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县交通局”)、某县公安消防大队(以下简称“县消防大队”)、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案情简介】

  谢先生在小镇上多年经营着一家木材加工厂,主要经营锯材和装饰材料。2017年4月,县政府成立了公路沿线竹木加工厂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范围内的竹木加工厂进行整治。2017年5月,六部门联合对谢先生经营的木材加工厂下发了《限期整治通知书》,要求谢先生于1个月内自行拆除厂房,逾期不拆除,其将依法强拆。谢先生深知把握维权时机的重要性,坚定北上来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赵健、顾冬庆、朱艳姝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为自己的维权事宜保驾护航。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与委托人谢先生沟通、确认案情后,发现当务之急是针对《限期整治通知书》启动法律程序,于是指导谢先生将《行政复议申请书》递交于县政府,对六部门联合作出的《限期整治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但县政府最终作出了维持该通知书的复议决定。

  对此,京平拆迁律师早有心理准备,协助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六部门作出的《限期整治通知书》。

  律师认为,原告的木材加工厂在该县已经经营多年,六被告在未经调查、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认定原告建设违反《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限期整治通知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程序严重违法。并且,《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木材加工厂产品生产过程中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也没有实地调查,在没有基础事实的情况下就作出维持的认定结论,显然是不准确的,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胜诉结果】

  经过了复议、诉讼,尘埃终落定,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

  一、被告县国土局、城建局、林业局、环保局、交通局、消防大队于2017年5月27日联合对原告某镇木材加工厂作出的《限期整治通知书》违法。

  二、被告县政府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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