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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企业征收补偿案例:道路改造地下营业场所被区政府下设的应急抢险指挥部违法强拆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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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索引】:(2018)黑01行初37X号

  【原告】:哈尔滨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祖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崔凤荣律师、侯孔燕律师、肖广影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哈尔滨市某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某区的房屋,并将地下部分的房屋用于进行美食城以及浴池的经营。然而2017年11月17日一场违法强拆突如其来,用于经营的地下部分房屋被违法强拆并填充。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祖先生经多方调查才得知,原来某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这套房屋地下部分妨碍了城市拥堵道路改造工程,位于改造红线之内。因此某区人民政府下设的应急抢险指挥部对该地下部分房屋下达了《抢险搬迁通告》之后进行了紧急填充。

  城市交通的便捷固然重要,难道公司的权利就可以这样肆意被牺牲么?祖先生决定要为此讨个说法。他来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且委托由崔凤荣律师、侯孔燕律师以及肖广影律师组成的拆迁律师团一并踏上了维权之路。

  【维权经过】:

  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京平拆迁律师团发现应急抢险指挥部本身没有相应行政强制执行职权,并且对方所称所谓“抢险拆除填充行为”也存在诸多违法点。于是祖先生在京平拆迁律师团的指导下,一纸诉状将真正的行政主体某区人民政府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之中,某区人民政府从两个方面为自己的行政行为辩护:一是这次违法强拆行为符合交通畅通改造工程的公共利益需求;二是这一行为性质属于“抢险拆除”,不属于行政强制行为。京平拆迁律师团则有针对性地指出,虽然某区政府试图将这次违法强拆排除在行政强制行为之外,但该行为的本质应属行政强制行为,应受到《行政强制法》的规范。某区政府下达的《抢险搬迁公告》从性质上来说只是一份行政强制的告知书,该行政强制行为之中并无正式决定书,这无疑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据此,京平拆迁律师团诉请法院确认该违法强拆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区政府实施的应急抢险填充措施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城市交通畅通、规划美观自然是重要的公共利益,但为了美好的目标而忽视行政行为的合法程序只能受到法律的否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强制行为应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决定,并且在作出决定之前应依法催告行政相对人执行。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不执行的情况下才可依法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在本案之中,某区人民政府操之过急,在只做出了性质上为催告书的《抢险搬迁公告》的情况下就执行违法强拆,导致了原本出发点良好的行政行为最终被认定违法。在本案的判决书之中,法官的如下观点京平拆迁律师深表赞同:尽管某区人民政府肩负道路改造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工作压力巨大;但无论如何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不容突破。只有坚持依法行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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