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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企业征收补偿案例:厂房处在征收范围等来的却是限期拆除通知书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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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州市某门窗经营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朱艳姝律师 程东胜律师 桑兆玉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

  【案情简介】

  赣州市某门窗经营于赣州市蓉江新区建有厂房,以从事铝合金门窗批发、零售业务。2018年,赣州市某门窗经营所在地区进行开发征迁项目,本以为能拿到拆迁款的赣州市某门窗经营没想到最终到手里的,是一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限期拆除通知书》。赣州市某门窗经营对此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后赣州市某门窗经营意识到没有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支持,自己的维权道路必然走得更加艰辛。不再犹豫,赣州市某门窗经营多番打听选择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随后指派程东胜、朱艳姝、桑兆玉三位律师组成律师团队,负责赣州市某门窗经营的房屋拆迁补偿案件。

  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介入稍晚,未能补充相关证据,致使一审法院直接认定未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即建造的厂房建筑为违法建设,判决驳回赣州市某门窗经营的诉讼请求。对此,京平拆迁律师毫不气馁,更是说服赣州市某门窗经营在补充完善证据链后,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维权经过】

  市城管局辩称赣州市某门窗经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于法有据。

  对此,京平拆迁律师根据已准备好的证据材料,指出,上诉人厂房为“既建建筑”,不属于《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处罚对象,市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其次,市城管局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实际上是选择性执法,配合政府征收,以达到少补偿、不补偿的目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而被上诉人市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中,将自行拆除通知和限期拆除决定两个本应先后进行的程序合并通知,确属程序违法。且该通知未告知上诉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确系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在京平拆迁律师团队缜密的证据下认可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作出以下判决:

  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二、确认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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