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拆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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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违章建筑拆除案例:未见合法征地手续,未签拆迁补偿协议违法强拆电表水表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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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林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霞律师、辛成律师、孙超律师

  【被告】温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简称“某街道办”)

  林先生系浙江温州人氏,在温州市某街道某村合法拥有房屋。后该房屋被划入了征收范围,但是,由于未见到合法征地手续、就征收拆迁补偿数额问题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林先生一直没有和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然而,就在这种情况下,2018年8月29日,林先生所居住房屋的电表及水表被人强行拆除了,给其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见此情形,林先生立马拨打了报警电话,经过公安派出所调查得知,是某街道办设立的临时机构“某街道某拆迁办”实施的违法强拆行为。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先生遂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李霞、辛成和孙超三位专业拆迁律师为其提供专业指导和帮助。

  京平拆迁律师承办案件后,认真研究、分析了案件情况,并制定了详细的维权策略。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林先生就某街道办的断水断电行为向温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某街道办以案涉房屋为违章建筑,在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供水供电为由替自己进行辩解。

  对此,京平拆迁律师指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根据这一规定,组建临时的“某街道某拆迁办”的某街道办是本案适格被告,应当对违法强拆电表、水表行为负责。

  其次,某街道办以测绘部门的调查结果为依据认定案涉房屋为违章建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因此,某街道办对林先生房屋实施停水、停电的行为是违法的。

  最终,温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确认温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8月29日对林先生户实施停水、停电措施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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