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房屋拆迁工作几乎是每个城市或者建设发展中乡镇遇到的常见工作,而在这个拆迁过程中,无一例外的都按照法律规定对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或者只给予建筑成本的补偿,而老百姓在这个过程中,也只能是束手无策,任凭宰割。其实,根据北京拆迁律师代理的多起房屋拆迁案件中清晰的发现,绝大部分的政府部门在拆除违章建筑的过程中存在大量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2条、第40条、第64条等规定,目前在乡村的违章建筑管理权利归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含县违章建设管理权利在规划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拆违)。而在目前的实际处理过程中大量的地方存在管理主体的混乱。
2、认定、拆除违章建筑之前的调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认定、处理违章建筑之前应该进行调查,比如确切的违章建筑面积、建筑时间、相应证据如照片等,否则就是违法。
3、应当给予公民陈述、申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4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之前应该给予公民合理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否则就剥夺了公民的权利。具体在案件中,就是是否在认定、处理违章建筑前通知公民进行陈述、申辩,是否给予了合理的时间等。
综上所述,北京拆迁律师表示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都是不能合法对公民“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因为处罚机关本身就存在违法。被拆迁人完全可以根据这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又能在时间上和法律上维护拆迁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