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拆除完的,根据拆除时间的先后给予拆迁奖励2000元-5000元,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搬迁补助费按1200元/户补助,水、电、气补助费按3600元/户补助;
选择统规统建还房的,由被拆迁人自行恢复水、电、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或自行独立上户;选择货币化住房安置的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
1.电话移机费:120元/户;
2.天燃气户头费:3200元/户;
3.自来水户头费:2900元/户;
4.空调移机费:250元/部;
5.电户头费:650元/户;
6.有线电视户头费:380元/户。
住房拆迁完成后,征收拆迁安置实施单位应当将已拆迁且选择货币化住房安置户的水、电、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户头登记造册,与相关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其收入纳入县土地统储备中心财政专户。
拆迁户过渡补助费按400元/月·户标准执行;规划区内的与国有房屋拆迁过渡补助费一致。列入征收成本。
过渡补助费自签订房屋拆迁协议起发放:选择统规统建还房安置方式的均先发入一年的过渡补助费,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计发;其它的只发放半年的过渡补助费。
县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用地价款的缴纳和支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工业项目用地价款扣除报征土地过程中应当缴纳的相关规费(含财政必须计提费用)或储备土地成本(含资金利息)后,全部拨付征收拆迁安置实施单位用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补偿、安置资金不足部分,可从县级经营性用地出让的政府土地收益分成中列支。圈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或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其补偿、安置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计入土地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