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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的实施期限应严格限制

文章来源: admin
发布日期:201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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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决定的实施期限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都没有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实施期限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作出明确的限定,而不能无限期实施。

  事实上,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人明确规定拆迁人应该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拆迁许可证时,也会注明拆迁期限。实务操作中,根据项目不同,拆迁期限大多在一至两年之间,当然,也有不少项目的拆迁期限是几个月的。之所以有的拆迁项目远远超出了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原因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如果需要延长拆迁期限,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却未对延期的次数做任何规定。当然,也有地方政府规章拆迁期限做出了规定,例如:北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对延期的次数也没有作出任何的限制,这样就导致了实际拆迁期限的无限制延长。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如果拆迁的时间战线拉得比较长,通常会导致拆迁补偿价格相差较大,进而导致早走的拆迁户心里不平衡,撕毁原来的补偿协议,再要求和现在的拆迁户同样补偿,导致拆迁补偿纠纷很多。

  因此,本人认为,征收决定的实施不能随意延期,要有严格的期限。假设严格限制拆迁期限,如果超出了最长期限拆迁人还未完成拆迁,拆迁管理部门对延期不予批准,不仅可以防止资金不足的单位取得征收决定,保护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也会使拆迁补偿纠纷的数量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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