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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

文章来源: 李助理
发布日期:201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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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平时听到的强拆通常是指“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对这两个词,大家有多少认识?在此我们来听听专业的拆迁律师是如何解释的。

  所谓“行政强拆”,指的是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强拆被取消”。强制拆迁以后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

  而“司法强拆”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定》指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选定结果。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将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如果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行政强拆常会发生各种冲突和时间,导致矛盾不仅无法解决,反而不断升级。国家取消了行政强拆,对百姓而言是非常有利的。我们应该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请律师帮助,与政府、开发商或拆迁部门协商,甚至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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