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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的奇葩理由你遇到过吗?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7-05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征地拆迁问题引发的矛盾愈演愈烈,因补偿极其不合理,拆迁办又不给一个说法,很多老百姓在咨询过专业律师之后,认为程序简单,于是就自己启动了法律程序。其中申请信息公开就是维权第一步,可是在这样一个专业性的程序面前,对于没有实战经验的老百姓来说,稍遇问题,无疑是走入了一个死胡同。

  

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的奇葩理由你遇到过吗?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可以向国土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是实践中,当事人为了获取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征地批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而申请信息公开时,答复结果往往五花八门并且令人大跌眼镜。以下是在京平拆迁律师接待咨询过程中,当事人反应的情况:

  网友:我申请了信息公开,但是行政机关却以不属于公开范围,拒绝公开。

  京平拆迁律师:《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的奇葩理由你遇到过吗?

  网友:我申请信息公开,好多天了,一直没有答复我?

  京平拆迁律师:《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有三个期限,一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二是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三是经过机构负责人同意,最长可以从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并告知申请人。

  从上述规定来看,不论信息是否能公开,行政机关都是负有答复义务的。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也应当告知申请人。所以,如果超过上述法定期限不予答复是明显的不作为行为。

  网友:行政机关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我公开了,可是这关系到我的切身利益啊?

  京平拆迁律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所以行政机关不能只是通过主观的判断确认为商业秘密而不予公开,应当权衡案件综合情况,保护申请人的切身利益。

  网友:我申请公开我的房屋所在地块拟进行建设项目的用地许可和规划许可,可是行政机关以我和该信息无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向我公开。

  京平拆迁律师:《条例》的宗旨为: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所以对于非法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形,都应当予以公开。并且,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当事人的土地,用地和规划获得许可之后,将直接导致当事人的土地被征收,房子被拆除,所以行政机关以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公开,明显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的奇葩理由你遇到过吗?

 

  网友:我申请“一书四方案”的具体情况,相关部门以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为由,拒绝公开了。

  京平拆迁律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是上述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一书四方案》,在上级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后, “一书四方案”即已处于确定的实施阶段,行政机关以该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内部材料为由不予公开,对申请人知情权造成了侵犯。

  网友: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我的要求答复,并且对我的问题答复不完全。

  京平拆迁律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网友:我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以我没有提供证明文件为由,拒绝公开。我需要提供什么文件啊?

  京平拆迁律师:《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所以只有申请和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时,才需要提供证明文件,其他情况下只提供自己身份证明文件即可。

  网友:我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以我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为由,做出了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

  京平拆迁律师: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如果行政机关仅以原告的描述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进而简单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亦属未能尽到检索义务。

  综上所述,老百姓通过自己学习法律知识或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之后,只能对一些简单的程序有基础的了解。但因其专业性受限,并且没有实战的经验,往往在启动了程序之后,对于政府的答复或者不作为无法应对,从而丧失维权的最佳时机。而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已经对整个案情有了一个全局的把握,对于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变数,制定了不止一套的维权方案,所以在面对拆迁办的种种手段,律师会不断地调整维权策略,从而准确地应对。因此还是提醒拆迁户,在遇到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的时候,及时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处理,切忌盲目自行提起法律程序,以免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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