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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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拆迁维权胜诉:强迫接受低廉拆迁补偿,我拒绝!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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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田先生等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黄群雁律师

  【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政府(下称“省政府”)河南省某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

  【基本案情】

  田先生等人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一家人居住在此,虽非大富大贵,但也丰衣足食,其乐融融。然而拆迁却打破了田先生等人平静的生活。拆迁办拒绝告知拆迁信息、强迫接受低廉补偿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田先生等人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拆迁纠纷,遂聘请了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代理维权,

  赵健律师、黄群雁律师担任田先生等人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从而获知了早在2004年,市政府作出了《市政府关于X个行政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批复》(下称“《批复》”),将包括委托人宅基地及房屋所在地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仍归原土地使用者。针对该《批复》,京平拆迁律师迅速协助委托人启动复议、诉讼程序,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批复》。然而,复议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以及一审法院均以委托人对宅基地并不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人应为村委会为由,认为《批复》与委托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驳回了委托人的复议申请和起诉。

  然而,京平拆迁律师认为,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复议机关和一审法院的驳回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遂协助委托人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二审过程中,京平拆迁律师据理力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批复》将委托人的宅基地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虽土地使用权仍归委托人,但由于土地性质的变化,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将不复存在,因而《批复》与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应依法受理。

  【胜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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