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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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市征收维权胜诉:棚户区改造征收决定两审均被法院撤销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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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傅增强律师 张爱慧律师 胡海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某区政府

  【案情梗概】

  王先生是保定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其宅基地和房屋位于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2017年5月27日,某区政府作出某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7年5月31日,某区政府作出关于对某村棚户区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王先生与拆迁办就征收补偿标准无法达成一致,他决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傅增强律师、张爱慧律师、胡海珠律师为其代理案件。

  【维权经过】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某区政府作出的关于某村棚户区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上诉人某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决定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一致通过。二、上诉人有权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安置补偿。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某区政府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终审胜诉】

  综上,二审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被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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