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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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拆迁维权胜诉:对果园内建的住房和库房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补办房产证被拒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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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刘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申请人】某市人民政府(简称“某市政府”)

  刘先生系辽宁省某市某村村民,于1994年10月10日与某村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取得了五亩耕地的承包权。在该承包地块上,刘先生建起了果园,并在果园内建造了住房和库房等房产(村里唯一住房),从事林果业生产。

  后上述地块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是,因就征收补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刘先生并未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为了争取合理征收拆迁补偿、维护自身权益,刘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赵健律师和桑兆玉律师,委托两位律师为其维权行动保驾护航。

  京平拆迁律师承办案件后,先是指导刘先生向某市政府邮寄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申请书》,申请对其承包的果园地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并对果园内房产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并补办房产证等。但是,某市政府作出的《关于申请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答复》(简称“《答复》”),表示不支持刘先生的申请。

  收到上述不予支持申请的答复后,京平拆迁律师立即指导刘先生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简称“葫芦岛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不曾想,葫芦岛市政府驳回了刘先生的复议申请。

  面对一纸《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平拆迁律师当机立断,立即指导刘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最终,根据辽宁省高院作出的判决,葫芦岛市政府重新受理了刘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结果】

  经审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申请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答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某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刘先生提出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申请书》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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