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评估价格与房屋本身价值相差过大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房屋的本身价值相差过大是房屋征收存在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通常表现在:个别征收方将多年前的拆迁补偿标准作为依据对拆迁户进行补偿,例如2019年进行征收,按照2009年的征地拆迁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或者征收方单方面决定征地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甚至单方面选定评估公司,造成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评估价格与房屋本身价值相差较大。
二、部分补偿没有给到位
通常,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的拆迁户往往会陷入“误区”,认为征收补偿只补偿地上附着物,土地是没有补偿的。我们在工作中也经常会遇到当事人询问:“征收方告诉我们土地是国家的,不是我们这些拆迁户的,所以我们不能获得土地的相关补偿。”
那么,究竟能不能获得关于土地的补偿呢?
《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二款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第三款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据此,拆迁户是可以依法享有征地补偿费的。
三、先征收后补偿,补征顺序颠倒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征收过程中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有的拆迁户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是过了很多年依旧没有被妥善安置,甚至之前征收方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承诺给予拆迁户的安置房也遥遥无期。
安置房房源稀缺,地段偏僻,并且有的时候还存在故意拖延的现象,这些都导致拆迁户在房屋被拆之后,安置面临严重的困难。
四、征收性质模糊,界限不明确
在征收实践中,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征收之实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房屋征收的矛盾。
法律规定了属于公共利益征收的几种情形,但是由于公共利益为大多数、不特定的人的利益,所以经常有一些开发项目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对房屋进行征收,致使拆迁户不能得到合理的拆迁补偿,损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以上,便是影响房屋拆迁补偿多少的四大因素。
在生活中,房屋征收关系到一家人最基本的生存问题。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对于老百姓来说是一件大事。正因如此,拆迁补偿的多与少,对于拆迁户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所以,当您认为征收方给的拆迁补偿太少,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失时,不要慌乱,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借助专业拆迁律师丰富的实战经验和理论功底,争取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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