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看征地拆迁补偿案件中可能涉及到民事、行政纠纷的几种情况。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过程中的核心文件,所涉及的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还是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一开始就存在争议。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为进一步解释该法条,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同时在第二款第二项中明确列出“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是在实务中,也存在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认定为民事纠纷的判决,例如在邓某、曹某与常州市金坛区某镇人民政府、江苏某房地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中,法院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认定为民事合同,并作出了相应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不过,随着2019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对由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引发的纠纷性质认定,也应该会逐渐趋同。
被征收财产物权归属存在纠纷
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涉及土地流转或者是房屋买卖、析产,有可能会出现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交叉的情况。
例如在房屋租赁中,承租方将房子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去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取得了房产证,遇征收时,征收方与第三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当出租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如果为撤销房产部门对第三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而提起诉讼,是行政诉讼。
如果诉讼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则属于民事诉讼。
如果为撤销征地拆迁补偿协议而提起诉讼,又属于行政诉讼。
在审理这类涉及民事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时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一并解决房屋权属的纠纷、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行为、征地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决定是否一并审理。
如果当事人未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行政案件需要以民事判决的房屋产权归属结论为前提的,法院会中止审理,等待民事判决作出后再行审理。
农村水、电、气管网建设中的用地问题
在水、电、气管网建设的过程中,对土地的使用,原则上讲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等的规定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在农村地区进行管网建设,需要按照法定流程实施征收。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征收申请流程需要提交大量的资料,耗费较长时间,部分管网建设公司并未启动征收申请流程,直接和村小组(村民)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甚至,有时候未签合同就直接占用土地。
上述情况导致在用地方面一旦出现纠纷,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形:当村小组(村民)和管网建设公司直接签订用地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时产生的用地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集体土地经过政府征收,然后由政府将土地拨给管网建设工程使用,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用地纠纷,属于行政纠纷。
以上只是粗略提及了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到民事、行政纠纷的三类情况,在实践中,情况更为复杂,如果拆迁户遇到多种类型纠纷交叉的案件,又对怎么处理该案件有疑惑,可以向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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