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行初×号
【原告】:谷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崔凤荣、王立江、陈婉枫律师
【被告】:潞城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谷先生在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有一处房屋,随着城市的扩张,被划入到了城市规划区内,但房屋所在的土地仍保留了集体土地的性质。2017年,谷先生的房屋被划入城中村改造的范围之内,该项目所涉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也有集体土地,自己的房屋在该项目涉及范围集体土地之上。谷先生看着周边的拆迁户一批一批地逐渐签字,房子一片一片的倒下,自己心里却不能服气,决定不管别人如何,自己都要找律师维权。谷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三位专业拆迁律师崔凤荣、王立江、陈婉枫律师为自己维权。
潞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于同年以《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的形式将征收决定予以公告。谷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之内,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认为潞城市人民政府做出的《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存在严重的违法,遂协助谷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经过】
璐城市人民政府却认为谷先生主体不适格,认为谷先生既没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也没有房星所有权证书,无法证明其为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京平拆迁律师反驳道,谷先生确实系《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内的住户,对此,潞城市政府也予以认可,谷先生土地使用手续是否完善,是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不能否定原告与所诉《征收决定》的利害关系。
潞城市政府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认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合法。潞城市政府称,根据《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潞城市政府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规划区域内相关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潞城市政府还认为此次的征收工作是一项“受广大被征收户欢迎的患民工程”,对该惠民工程的否定,势必会损害广大被征收户的利益和影响城市的健康发展,仿佛谷先生依法维权只不过是胡搅蛮缠。
潞城市政府称,699户被征收户中674户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得到了征收补偿,签约率达到了96.4%,而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拆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得到了绝大多数被征收户的认可和支持配合。足见该征收工作是一项受广大被征收户欢迎的惠民工程,应该得到肯定。现在绝大多数被征收户已经配合政府拆除了房屋,部分被征收户还在等待回迁,如果仅仅因个别人的无理诉求而否定征收工作,势必会给知法守法、诚信善良的广大被征收户带来巨大的伤害,影响潞城市的规划和发展。
但京平拆迁律师觉不赞成这样的说辞。难道96.4%的拆迁户签约,就能证明《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难道别人不维权,谷先生依法维权就变成了不识抬举的另类?!现实中多少“钉子户”的帽子就是按照这样的逻辑被扣上的!
潞城市政府甚至认为,对于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混合交叉在一起的城中村、棚户区拆迁,法律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的征收程序是上世纪80年代的产物,已经严重不适应现实的需要,社会各界对此已经达成普遍共识,并且已经进入法定的修订程序,只是未最终出台而已。不承认自己违法,反倒说法律落后了,自己比法律规定的做得好!
潞城市政府声称,根据中央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参照《征补条例》执行没有错误。实务中,多数地区都是参照《征补条例》程序进行征收,因为如果按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只是地面附着物的价值,远远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对于土地相邻而土地性质不同的房屋所有人来说,既不公平,也难以接受。
然而,京平拆迁律师认为,补偿是一个问题,审批程序是另一个问题,固然补偿应该参照《征补条例》进行,但审批却不能投机取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能置之不理。依照《征补条例》规定的征收办法及补偿标准进行征收的观点固然并无不当,但在征收集体土地时,仍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土地征收的审批手续。
【尘埃落定】
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首先,肯定了谷先生的主体资格;其次,认为潞城市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之时,尚未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审批,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法院最后认定:被告潞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不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潞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