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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拆迁案例:限拆决定违法,公安未履责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05-10

  

  【原告】李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黄群雁律师 陶朦朦律师

  【被告】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被告】费县公安局

  【基本案情】

  费县隶属山东临沂,紧靠沂蒙革命老区,当地人也在践行沂蒙精神。李先生就在本地拥有合法房屋,并生活居住于此。该区域现面临征收拆迁,李先生未能与相关单位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暂时未与相关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6年12月7日,被告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第一次的限拆决定,因其程序违法,被告自行撤销后,于2017年1月17日卷土重来,再一次向李先生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被告作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在和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面谈后,全权委托本所黄群雁律师、陶朦朦两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自己的案子。两位律师在介入本案后,知道仅凭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是不足以应对本案的复杂情况,故首要是启动法律调查取证工作,获取拆迁办更多的违法点。针对被告县城管局作出的限拆决定书,京平拆迁律师指导委托人诉至法院。遗憾的是,在此过程中被告依然不计后果的对委托人的合法房屋实施违法强拆。因有京平拆迁律师的提前指导,李先生得以保存相关证据,并拨打110电话,后县公安未履行相关职责,故针对县公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也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

  在诉撤销限拆决定一案中,被告县城管局辩称,一、被告针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被告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此后原告提出听证申请,经听证调查,进一步确认被告认定的原告违法事实等是正确的。

  同时,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均依法送达,程序完全合法。二、原告并不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被告查处系依法对原告的违法建设进行的,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京平拆迁律师则指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依据客观证据可以证明李先生的房屋建于2003年,但被告无证据证明委托人的房屋建设时在城市规划区内。故不能适用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且被告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仅有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李先生的建设时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显然不具有该行政处罚权。

  法院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也认定被告在作出决定时,并未经过经集体讨论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撤销被告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费执法限拆决字【2017】第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在诉县公安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被告费县公安局辩称,2017年4月17日9时52分,费县公安局下属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接警后,值班民警梁某、杨某迅速出警,到达现场,经现场了解认为其房屋无房权证,被认定有关部门属于违章建筑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费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城管局等部门拆除该违章建筑,不属于违法强拆

  后,派出所民警当面告知李先生上述情况,且告知如对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单位的执法情况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本案中拆除该违章建筑行为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不属于违法犯罪活动,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

  京平拆迁律师在庭审中指出,被告虽调取了被拆除房屋的相关档案材料,但就其是否立案、及办理进展、结果等,没有向委托人告知。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处置有明确复函。本案,被告县公安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最终法院支持判决:

  一、确认被告费县公安局2017年4月17日对于原告李先生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未作出立案与否告知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费县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作出行政行为。

  【拆迁律师说法】

  《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法律性质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想成为合法的行为,就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处罚主体适格且有处罚权、处罚对象正确、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程序要求等。

  本案中,以违章建筑拆除促拆迁办式被老调重弹,京平拆迁律师表示无论是合法建筑还是行政机关眼中的“违章建筑”,对其实施强拆行为均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整个的行政关系中,拆迁户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因此要果断提起诉讼程序,切勿再等待、拖延。否则超过维权时限。

  另外除暴安良,打击犯罪,确保一方平安,是公安民警的法定职责。公安民警在参与征地拆迁活动中,存在两个问题,执法有轻有重:一是在地方政府组织的征地拆迁中,滥用警力,坐镇威慑,瓦解拆迁户的心理防线;二是在拆迁户人身或财产权面临威胁时,应当出警而不出警,或敷衍塞责。简言之,不该作为时乱作为,应该作为时不作为。

  如遇征地拆迁,犹如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务必保持头脑冷静,不要盲目跟从,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不要误时机。在类似案件的维权中,诉违法强拆行为违法是专业征收维权拆迁律师介入案件的重要切入点,通常能够有效的搭建与政府一方的协商、谈判平台,为拆迁户最终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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