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2018)浙0302行初X号
【原告】姚家三兄弟
【被告】温州市某行政机关
【案情简介】
2004年,家住浙江省温州市某区的姚家三兄弟在自己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上重建了三栋两间三层的楼房。2017年5月,当地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拟征收姚家三兄弟的房屋,但由于对征收拆迁补偿一直未达成一致,姚家三兄弟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谁曾想,协商不成,征收方竟动了违法强拆的念头,2017年10月21日,温州市某行政机关作出《违法建(构)筑物限期拆除告知书》(以下简称《限拆告知书》),责令姚家三兄弟于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否则将予以强拆。
原本漂亮舒适的楼房可能化为乌有,姚家三兄弟毅然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权,遂找到北京最大的专业拆迁律所——京平律所,在和律师充分沟通后,将拆迁维权事宜委托给了京平的李霞、孙超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二位律师经过认真分析,认为温州市某行政机关作出《限拆告知书》的行为存在明显违法之处,遂协助姚家三兄弟采取了一系列手段维权。
首先,京平拆迁律师协助姚家三兄弟以作出《限拆告知书》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温州市某区法院起诉,该法院以作出《限拆告知书》的行政机关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起诉。接着,京平拆迁律师协助姚家三兄弟以作出《限拆告知书》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为被告向另一个区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该《限拆告知书》,该法院却以被诉行为对姚家三兄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不予立案。但京平拆迁律师锲而不舍,果断协助姚家三兄弟向温州市中级法院上诉,功夫不负有心人,在京平拆迁律师的坚持下,温州市中级法院撤销了不予立案的裁定,指令某区法院予以立案。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依法撤销了被告向姚家三兄弟作出《限拆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法庭争锋】
1、关于适格被告的确定
京平拆迁律师经过案情分析和研究认为,作出《限拆告知书》的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遂协助姚家三兄弟以派出机构的上级机关为被告提起了诉讼。
2、关于作出《限拆告知书》的行为是否可诉
庭审中,被告始终声称,该告知书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的程序环节,是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过程性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应驳回起诉。京平拆迁律师据法力争,主张《限拆告知书》限令姚家三兄弟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房屋否则将强拆,对姚家三兄弟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且事实上导致姚家三兄弟的房屋被强拆了,该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姚家三兄弟是该行为的重大利害关系人,因此姚家三兄弟有权对此行为提起诉讼,不应驳回起诉。
3、关于作出《限拆告知书》的行为是否合法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在下发违法建设认定通知书前,没有给姚家三兄弟陈述、申辩的权利,该行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其次,被告作出《限拆告知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况。因此,被告作出《限拆告知书》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严重地侵犯了姚家三兄弟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尘埃落定】
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作出《限拆告知书》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且被告作出《限拆告知书》的行为存在超越职权、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况,因此,姚家三兄弟要求撤销《限拆告知书》的诉讼请求,理由依法成立,应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撤销温州市某行政机关作出《限拆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后记】
这三个判决对姚家三兄弟和京平拆迁律师来说,算是稍稍喘了一口气,撤销《限拆告知书》是京平拆迁律师和姚家三兄弟在争取合理拆迁补偿的路上打的第一场硬仗,为后续争取合理拆迁补偿打下了坚实基础,接下来争取合理拆迁补偿还需姚家三兄弟和京平拆迁律师齐心协力、再接再厉。京平拆迁律师专业认真、锲而不舍的办案精神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协助姚家三兄弟获取合理拆迁补偿有看得见的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