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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城市拆迁案例:认定违章建筑还断电要求自行拆除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0-25

  

  【原告】金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薛正懿律师,蔡晓仪律师

  【被告】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金先生系湖州市南浔区某村村民,在南浔区南浔镇XX家私厂内拥有房屋。后该地区推进“三改一拆”政策,因拆迁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金先生在遭遇断电违法手段的同时,被告镇政府成立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6年7月5日向金先生作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其房屋为违章建筑,并要求其自行拆除违章建筑。法律意识较强的金先生慕名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迅速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委托薛正懿、蔡晓仪律师依法维权。

  【庭审情况】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之后,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之上,针对被告作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违法行为诉至县法院。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辩称:一、被告作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的行为于法有据,该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二、本案涉案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本身就不具备合法性;三、被告作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程序合法,其仅是对国土处罚决定履行情况的后续监督及督促:四、原告的诉请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得知金先生已委托了专业的北京拆迁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又补充答辩:一、XX家私厂土地上的建筑物,目前尚未取得合法建造审批手续,系违章建筑;二、原告金先生租用的建筑物位于XX家私厂被责令补办合法手续的处罚红线内,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的一般原则,在不能查明实际建造人的情况下,可以针对实际使用人作出处理;在可查明实际建造人的情况,应当针对实际建造人作出处理。所以,被告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案涉《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是针对金先生租赁使用的上述建筑而作,后在查明实际建造人的情况下,被告发现该建筑物不是金先生本人建造,于2017年7月6日向金先生作出《关于撤销<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的通知》。因此,案涉违章建筑不是原告金先生建造,与其不具有利害关系,被告作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对金先生实际的权利义务也不产生实际影响。三、金先生在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也无法证明其使用的该建筑物是其自行建造,即金先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与涉案建筑物有利害关系,四、被告已于2017年7月6日作出《关于撤销(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的通知》,因而判令撤销涉案通知已无实质性意义。五、被告有权作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且作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属于阶段性行为,不具有独立性。综上,被告认为本案涉案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本身就不具备合法性,原告金先生与涉案建筑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其提出的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要求,应不被接纳,被告作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于法有据,且该通知已被被告予以撤销,再次判令撤销已无实质性意义,故请求驳回原告金先生的诉讼请求。

  被告举证数十份证据和法律依据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在诉讼期间撤销该通知,但被告撤销该通知的事由是委托人不能接受的。所以京平拆迁律师并无慌张,胸有成竹地指出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坚持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以及被告自己提交的法律依据《浙江省违章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违章建筑处置决定应当载明相关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本案被告镇政府对原告作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系行政机关对原告占地建设行为作出的最终处理,具有制裁性和惩罚性,行政相对人不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将面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故符合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据此,行政机关根据《浙江省违章建筑处置规定》作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本案中,由于被告镇政府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原告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听取原告的意见,给予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故该《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程序违法。

  法院认可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但因被告在诉讼期间已撤销该通知,故判令撤销己无必要,应确认涉案通知违法,故法院作出判决:

  确认被告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在司法实务中,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拆迁户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同时告知拆迁户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拆迁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违章建筑拆除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这些都是拆迁户的权利,有很多拆迁户因不懂法而将之忽视。征地拆迁涉及到的法律条文、政策非常复杂,虽然上文介绍了这些要点,但也绝对不是仅此就能和政府谈判解决的,更不是搜索一下法律条文,凭借权威学者对法律的解读就能够打赢官司的。遇到这样的情况,拆迁户一定要及时提起法律程序救济自己的权益。当然,这需要专业律师来指导操作。

  浙江省湖州市城市拆迁案例:认定违章建筑还断电要求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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