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先生
【被申请人】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原户县政府)
【基本案情】
张先生在陕西省西安市某村拥有土地房屋,现当地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对张先生的土地房屋实施征收。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区政府在征收程序方面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并于2015年8月16日作出征收决定;在征收补偿方面则按照集体土地房屋进行评估,给出的补偿价格非常低。因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张先生未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2016年4月17日凌晨,一伙不明身份人员对其房屋实施了强拆行为。因此张先生带齐所有的资料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和专业的拆迁律师面谈。后全权委托京平拆迁律师谷美玲、蔡晓仪代理自己的案子。
【维权第一辑】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确定区政府为违法强拆主体后,遂提起行政复议,确认区政府强拆张先生房屋行为违法。同时针对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通告》提起行政复议。
后市政府认为本次的复议需以区政府作出《通告》复议是否合法一案为依据,因而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同时市政府查明拆除张先生房屋的为陕西XX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就认为区政府不承担张先生房屋被拆除的责任。故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张先生的行政复议请求。
【维权第二辑】
针对此复议决定存在的违法点,京平拆迁律师整理资料将市政府的复议行为诉至法院。京平拆迁律师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娴熟地运用法律,即使退一步讲,张先生所在房屋征收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符合国务院590号令的有关规定。但是被告市政府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拆迁公司为何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否受委托进行房屋拆除,应当承担败诉后果。最终,西安铁路运输中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
一、撤销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复决字(2016)XX号《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对原告张先生的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驳回上诉的决定。
【维权第三辑】
在二审审理中,京平拆迁律师针对之前的《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向复议机关递交了《恢复复议案件审理申请书》。复议机关恢复审理后,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认为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的房屋实施拆除,违反法定程序,故作出复议决定:
确定被申请人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拆除申请人位于西安市鄠邑区XX村房屋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从本案中就可以一窥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的复杂性,过程的曲折性。其是一场“无硝烟的战场”,想要取得最终的胜利,绝不是单次作战可以达到的效果,必须借助专业的拆迁律师这个战场上的主帅来全盘掌握局势,彼此信任,相应拿到合理补偿是水到渠成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