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某加工厂
【被告】北京市某区政府
杨先生(化名)设立的加工厂在北京市某区拥有厂房,该厂房所在区域现面临拆迁。因拆迁补偿问题未能与拆迁办达成一致,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蔡晓仪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在调查取证阶段,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委托人厂房周边进行违法施工。京平拆迁律师遂指导委托人向北京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建委)提交《行政查处申请书》,要求其对上述行为进行查处。2018年1月30日,区住建委作出《关于<行政查处申请书>的回复》,称厂房周边仅存在一围墙,不存在违法施工行为。京平拆迁律师与委托人不服该答复内容,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4月9日,被告作出《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被举报事项未对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为由,决定驳回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委托人配合京平拆迁律师将该违法行为诉至法院。
【庭审情况】
被告区政府辩称,被告具有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根据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交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违法施工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足以显示委托人申请查处的违法施工行为与委托人房地产系相邻关系;且委托人作为加工企业,违法施工行为不仅影响了委托人的相邻权,更导致委托人无法继续生产经营。
本案中,被告区政府作为区住建委的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应原告所提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审查。
但是区政府仅依据区住建委在复议过程中提交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审查,未对该答复意见中认定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收集、调取任何证据,迳行认可区住建委《关于<行政查处申请书>的回复》中认定的事实。区政府进而认定涉案的被举报事项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原告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其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某政复字[2018]XX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北京市某加工厂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拆迁律师说法】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原告基于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查处继而申请复议,符合行政复议范围,被告作出驳回的复议决定违法,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京平拆迁律师提醒拆迁户,遇到征拆案件的时候,还是应当请教专业拆迁律师咨询或介入自己的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