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浙江省温州市某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行初XX号
【原告】朱先生、李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王奇兵律师、李利律师、吕秋香律师
【被告】温州市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朱先生、李女士的房屋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某区,办理了相关产权手续,并将部分房屋依法进行经营。现房屋所在地实施征收,因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朱先生、李女士与征收方就拆迁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两人决定共同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奇兵、李利、吕秋香三位律师组成的拆迁维权团队代理自己的案件。
2018年4月3日,街道事处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强行停止委托人经管的大药房、茶馆及相关房屋的供电服务,在房屋电表上张贴封条。街道办事处作出断电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于是,京平拆迁律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4月3日对委托人房屋作出断电行为违法,并判令其恢复房屋的供电。
【维权经过】
庭审中,被告街道办事处辩称,一、原告的房屋,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存有违章建筑。二、涉案房屋涉及违章建筑,且已出租给案外人办公寓出租、不锈钢加工生产,没有任何消防手续,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隐患,我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对涉案房屋涉及违章建筑的电表子以贴封条临时停电,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上述法律条款并未规定街道办事处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可以实施“停电封表”,故被告街道办事处主张其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具有作出停电封表的法定职权,于法无据。况且,被告未提供证据来证明涉案房屋存在何种消防安全隐患,直接停电封表,显属违法。
【判决结果】
2018年6月26日,被告街道办事处主动向原告出具《恢复用电告知函》,并于当日恢复了用电。因被告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为涉案房屋恢复用电,故已无必要判令恢复供电。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温州市某办事处于2018年4月3日对原告坐落于温州市某区房屋的一个电表进行停电封表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温州市某街道办事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