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先生
【被告】:河北某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情简介】
河北某市市民王某因房屋所在地存在行政征收,经和拆迁部门协商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王先生一家依法享有调换安置楼房3套,总建筑面积为272、95平方米;且协议“备注”条款约定:王先生应缴纳补差价款人民币457124元整。安置协议签订后,王先生一家如约搬迁房屋并配合拆除旧房屋。房屋拆除后,王先生多次向拆迁工作部门市辖的区“一拆两改”指挥部主张缴纳房屋补差价款,但拆迁部门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收款。眼看安置房屋日趋竣工。王先生一家心急如焚。
2017年5月,房屋中标企业下发《通知》,要求原告王先生一家等到安置小区售楼处办理交房相关事宜,王先生去售楼处办理交房手续时被工作人员告知:王先生需要缴纳房屋补差款为人民币1291364.2元整,该缴款数额竟然超出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原数额2倍之多。且工作人员态度坚决的告知王先生如不能在约定期限如数支付上述款项,则拒绝交付安置房屋。并立即将该3套安置房屋转售于他人。
明明是白纸黑字已经约定好交付款项,为何数额凭空却要多出来数倍。王先生始终想不通怎么会这样。政府签订的协议难道就可以随意更改吗?几经协商,面对行政机关和强硬的中标企业,王先生始终无计可施。眼见一家人迁新居的愿望就要落空。万般无奈下,王先生最终选择法律维权,经过多方了解,最终决定委托北京京平律所曹星律师代理自己的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接受委托后,律师研究材料发现。本案系典型的行政协议履行纠纷,且本案系行政机关单方违约造成行政补偿协议无法切实履行的案件。无论是协议签订方征收办公室还是第三人中标企业均无权擅自变更协议内容,从而加重守约方的义务。
本案在先礼后兵、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律师指导王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继续履约之诉。案件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完全支持了王先生的全部诉求。行政机关以及第三人不服相继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胜利结果】
经过激烈的庭审,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行政机关及第三人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王先生一家喜迁新居。为表达对律师工作的感谢,王先生一家耗时九个月之久,亲自用十余万彩珠串成一面锦旗,并配以相框赠予律师,该份特殊的礼物已悬挂律所会议室永久珍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