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先生、李先生等11人
【被告】河南省某县某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本案委托人先后在2007年左右,通过与当地供销社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取得该区集贸市场营业楼房的使用权。后案涉房屋所在区域启动搬迁项目,在搬迁补偿安置事宜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委托人租赁使用的房屋遭遇到断水断电,严重影响委托人的生产生活。经过多次协商沟通,不曾恢复供水供电,后委托人提交信访材料表达自己的权益,然而时间迅速流逝,虽然收到答复但未能实质解决问题。经过深思熟虑,委托人等共同商量决定委托京平拆迁律师介入维权,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来到京平律所后,由王庆、鲁金艳两位律师共同负责委托人的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拆迁律师介入后,首先对断水断电的违法情况进行法律调查。经过调查得知,2017年9月29日,被告镇人民政府对当地供电所作出供电函,商请供电所于2017年10月1日对案涉集贸市场区域商户及住户实施停电,并附拆迁户需停电名单,委托人均在该名单中。在固定有利证据后,京平拆迁律师迅速指导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实施断水断电行为违法。
在诉讼过程中,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与人员的责任,因此被告通过函告的方式连同供电所对原告实施断水、断电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针对京平拆迁律师的尖锐打击,被告提出了该诉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以及被告并非责任主体等抗辩理由。被告反复表达,停电函仅仅是商请函并非行政通知也非行政命令,停水停电的结果是由供电所自行决定的,与被告无直接关系。
对被告的说辞,京平拆迁律师在法庭上予以强力地打击,最终法院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胜诉结果】
经过激烈地法庭审理,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租赁的位于某集贸市场的房屋停止供水、供电的行为违法。
后被告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