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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拆迁案例:面临征收补偿未谈妥就违法强拆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8-12-05

  

  【原告】姚先生等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李霞律师、孙超律师

  【被告】浙江省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在2003年由于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原来房屋灭失,为保障居住生活姚先生一家于2004年重建房屋。如今委托人的房屋面临征收,但在尚未见到合法征收文件且尚未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时,原告收到告知书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至此委托人深感不利,几经考虑决定借助专业拆迁律师的力量维权,于是来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经过沟通,最终委托京平的李霞、孙超两位z专业拆迁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拆迁律师介入后迅速制定维权策略,首先指导委托人对行政机关的违章建筑认定进行法律上的阻击,从而争取在拆迁中的权益。2017年10月21日委托人收到《违法建(构)筑物限期拆除告知书》,京平拆迁律师迅速指导委托人对此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

  之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的房屋遭遇了违法强拆,经过法律调查得知违法强拆系被告所为,而被告实施违法强拆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严重违法,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京平拆迁律师在调取和准备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指导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违法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辩称,案涉房屋属于未经规划许可而擅自违法建设的情形,且该房屋位于道路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应依法予以拆除。同时在拆除之前已经由国土部门、规划部门及综合执法部门书面告知限期拆除,由于原告在期限内未自行拆除,其为履行行政职责对案涉房产进行拆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一方面原告对被告所称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告知书”已提起诉讼程序予以撤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便实施了违法强拆,其违法强拆行为从根本上缺乏依据;另一方面,根据《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未经合法的行政强制决定、催告、公告等程序,直接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违反了行政行为正当程序的原则。因此被告违法强拆行为明显违法。

  由于案涉《违法建(构)筑物限期拆除告知书》一案尚在审理中,本案经过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在后续审理中,案涉《违法建(构)筑物限期拆除告知书》已被判决撤销。

  【胜诉结果】

  经过激烈地庭审,法院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强拆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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