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先生
【被告】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郭先生家住河南省郑州市某区,合法拥有一处住房,并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16年11月9日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简称某区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实施征收,其中郭先生家的房屋被列入了征收范围。
因为征收补偿明显偏低,郭先生与拆迁办未能达成征收拆迁补偿协议。通过与拆迁办的多次交涉,郭先生深刻意识到,对方毫无谈判的诚意,更谈不上争取合理拆迁补偿保障自家生活居住水平不下降了,于是全家人商量后决定依法维权。所谓术业有专攻,经过多方比较,最终郭先生联系到专业拆迁征收维权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正式委托朱晓彬、董琛律师两位资深拆迁律师来代理自家的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团介入后,对案件全部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并制定出相应的维权策略。京平拆迁律师指导郭先生,针对郑州市某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于2018年2月11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3月26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法庭上被告某区政府辩称,依法下达的房屋征收决定,主要针对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而郭先生的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明显不适用该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对没有起到任何征收作用,也没有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后依法拆除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而郭先生房屋并没有被拆除,实际合法权益并未受到损害。
针对被告自相矛盾、言行不一的说辞,京平拆迁律师据理力争,予以回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条例》征收的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郭先生的房屋是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征收,不适用该《条例》。被告某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其征收范围包括了郭先生的房屋。被告适用《条例》征收原告位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撒销房屋征收决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最终,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郑州市某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中针对郭先生房屋的征收部分,同时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某区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