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邱萍萍律师、孙清泉律师、白娟律师
【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李女士是山东省淄博市一位普通市民,在本地拥有房屋一套,因为面临征地拆迁,为核实征地拆迁行为的合法性,保障自己作为被征收房屋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李女士经过多方咨询以及朋友介绍,联系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而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也在第一时间指派经验丰富的拆迁律师团队邱萍萍律师、孙清泉律师、白娟律师作为李女士的代理人,负责处理李女士的拆迁维权事宜。
首先,京平拆迁律师协助原告李女士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悉山东省政府作出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用地批复》),之后京平拆迁律师敏锐的发现《用地批复》实体及程序均违法,于是京平拆迁律师指导李女士向山东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山东省政府作出《用地批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山东省政府经过李女士补正材料后于2018年6月5日对李女士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2018年7月30日作出复议决定,该决定认为申请人李女士与《用地批复》无利害关系,故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驳回李女士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此情形下,京平拆迁律师指出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于法无据,未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即认为李女士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明显不当。于是京平拆迁律师协助委托人李女士将省政府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办案掠影】
第一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做好维权准备
经过李女士对案情的描述,京平拆迁律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最终制定出了一套严谨的维权战略。拆迁维权既专业又复杂,为维护拆迁户的权益,调查取证工作是必不可少的。而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从发布征收公告、报批程序等重要文件入手,更能发现拆迁办在这一系列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操作的行为,于是2018年3月30日原告李女士在律师的指导下获悉被告作出的《用地批复》。京平拆迁律师凭借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抓住机遇,迅速协助当事人李女士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用地批复》实体及程序均违法。
第二幕:针对省政府违法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程序
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原告李女士向山东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是省政府却辩称申请人李女士家庭现居住房屋所使用的土地虽然在《用地批复》的征地范围内,但该征收行为发生于2001年。申请人李女士当时并非被征地村庄某社区的村民,其是在2006年通过与某社区的村民李先生建立婚姻关系才将户口迁入该社区,且其名下也没有宅基地和承包地在该批复征地的范围内,故申请人李女士与《用地批复》无利害关系,所以其作出驳回申请人李女士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针对省政府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京平拆迁律师指出该决定于法无据,于是借力打力,指导李女士于2018年8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责令被告受理原告李女士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幕: 据理力争,撤销省政府驳回原告复议申请的决定
双方对于李女士是否与省政府作出的《用地批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存在争议,为了证明申请人李女士与《用地批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京平拆迁律师在庭审之前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与研究,得出以下事实:原告李女士于2006年9月30日与李先生登记结婚,于2009年2月5日将户口迁入户主为李先生的家中,与李先生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涉案房屋位于《用地批复》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李先生于2018年2月9日死亡。
京平拆迁律师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搜集相关证据,提交至法院,最终法庭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李女士的丈夫李先生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李先生与《用地批复》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复议申请。本案原告李女士在其丈夫李先生死亡后,作为近亲属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用地批复》提起行政复议,山东省政府认为原告李女士与《用地批复》不具有利害关系,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明显不当。
【胜诉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二、限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李女士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精彩亮点】
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诉讼主体的案件时,一般会面临很大的阻力,往往容易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在本案中,京平拆迁律师运用其专业知识及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力挽狂澜,在法庭上也与被告展开了精彩的辩论,扭转乾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最终撤销省政府作出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