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先生、钟先生
【被告】临沂市某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分局)
【案情梗概】
丁先生、钟先生为山东省临沂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有承包地,并辛勤耕种。种地收入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2017年11月和2018年5月,丁先生、钟先生的承包的土地两次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非法强占、地上青苗被破坏。丁先生、钟先生多次拨打110报警,请求被告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从而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然而,公安分局没有处警,也没有基于任何的书面答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丁先生、钟先生二人协商,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维权。于是委托了专门从事征地拆迁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由赵健、王维雪、王雨萌三位律师组成维权团队代理维权事宜。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针对公安分局的行政不作为,指导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公安分局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判令其立即履行法定职责。
庭审中,公安分局辩称,2018年5月原告报警称,其种植的小麦因村内拆迁被推倒。经了解,涉案土地属于临沂市某学校规划用地。在学校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土地进行清理活动,以便快速施工,确保教育民生建设设施的顺利进行。原告陈述的土地系政府征用土地,土地上的青苗被清理系村居等单位做好征地工作所做的工作,不属于公安机关案件受理的范围,我局对土地征收及其过程中造成的青苗损害无管理权,不存行政不作为的情况。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可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因此,公安机关依法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法定职责。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因此,公安机关依法具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的法定职责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解对于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判决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临沂市公安局**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依法对**的请求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