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先生等2人
【被告】贵州省毕节市某县人民政府、某县公安局、某镇人民政府、某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
【案情简介】
原告在当地拥有两处合法房屋用于经营,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等手续,合法经营近十年。因当地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原告房屋均被纳入征收范围,然而因为安置补偿标准不合理,且被告未依法公开拆迁法定文件,一直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事情久拖不决,于是姚先生二人决定不再等待,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几经考察最终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顾冬庆、朱月华两位律师代理维权事宜。
2018年7月20日,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被告组织众多人员,共同将原告房屋拆除,致使原告房屋及室内财产尽数毁损,经济损失惨重。针对被告强制拆迁房屋的行为,京平拆迁律师一早便指导委托人做好取证工作,于是迅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为违法。
【维权经过】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县政府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驳回,同时提出诸多材料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但针对被告的证据材料,京平拆迁律师逐一予以质证。并指出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强拆,其行为违法。
【胜诉结果】
经过激烈的法庭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同时认为房屋拆除行为系县政府组织实施,其他被告的行为是在县政府组织下进行参与,因此拆除行为责任应由被告县政府承担。最终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20日拆除原告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