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先生等十人
【被告】山东省济南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
【案情梗概】
原告李先生等十人在济南市某区街道各拥有房屋一套,于2016年11月到2017年1月间相继被强拆。居住多年的房屋变成废墟,这让众人难以接受。经多方比较和商讨,原告李先生等十人决心一并委托专业办理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为其维权。京平拆迁律师团指派王立江律师、蔡晓仪律师为原告维权保驾护航。
【维权过程】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本案后,立即制定维权策略。帮助原告李先生等十人固定、保存证据,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在庭审中一再辩称违法强拆行为是由某街道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具体实施的,被告并没有实际参与房屋拆除工作。原告提交的证据之一复议决定能够证明原告房屋被拆是政府行为。在环环相扣、强有力的证据面前,被告某街道在庭审中认可其成立的指挥部系推进主体。该指挥部是被告成立的临时组织,其权利义务由被告承担。所以应该认定被告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拆除。被告未能提交实时行政强制的证据、依据,其行为应该被认定违法。
京平拆迁律师观点被法院认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济南市某区街道对原告案涉房屋拆除行为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根据本案中实施拆除行为的是某区街道成立的建设指挥部,最终的权利义务还是由某区街道承担。在实践中,也常会出现“被授权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这两个概念。我们要明确这两者的权力来源是不同的。“被授权组织”权力直接来自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当然也由自己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也应当由行使行政权力的名义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而不由受委托的组织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