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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城市拆迁案例:棚户区改造征收开始认定房屋为违章建筑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3-21

  

  【原告】吴女士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傅增强律师张爱慧律师、胡海珠律师

  【被告】宿州市某区城乡规划局

  【案情简介】

  原告吴女士在当地拥有一套住房,2018年该区域启动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吴女士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然而征收开始后,迟迟未能就征收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后吴女士被告知,其居住多年的房屋是违章建筑。此种情况下,吴女士非常无助,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拿起法律武器还自己公道,经多方了解后决定委托京平拆迁律师,由吴国强、傅增强、张爱慧、胡海珠几位律师共同组成拆迁维权团队代理其案件。

  在维权过程中,京平拆迁律师发现2018年4月27日,被告作出《违章建筑认定书》,认定原告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经分析后京平拆迁律师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同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指导吴女士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经过】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辩称,原告的房屋系2008年后建造,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没有合法产权证明,其根据当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的《违章建筑认定申请报告》,对原告房屋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违章建筑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京平拆迁律师提出,首先,被告所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房屋的实际建造时间,便直接认定原告房屋缺乏合法手续,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第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而本案,被告是在当地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才作出违章建筑的认定,明显违反了条例规定。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予以撤销。

  【胜诉结果】

  法庭经过审理,最终认可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的《违章建筑认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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