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宋金玉律师、朱艳姝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政府
【案情简介】
雷先生在贵州省某县某组拥有一处住房,2016年2月29日某县政府发布《某县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土地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雷先生房屋即在征收范围内。房屋被征收涉及到自身权益,为避免其遭受更大的损失,雷先生经过多方打听及朋友介绍,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委托赵健律师、宋金玉律师、朱艳姝律师来代理其征地拆迁维权案件。
之后因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某县政府于2017年11月29日对雷先生作出《某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书》)并进行公告,同时将《补偿决定书》向雷先生依法送达。京平拆迁律师发现《补偿决定书》违反法律程序,侵犯雷先生的合法权益,遂指导雷先生将某县政府作为被告诉至中级法院。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启动法律调查程序,得知2016年1月4日某县政府作出《拟征收土地公告》、《某县政府关于<某县项目建设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及所附方案。2016年11月3日某镇政府向雷先生送达告知书,告知其在公告期内未自行选定房屋评估公司,故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将对涉案房屋进行价格评估。2016年11月24日某镇政府委托某评估公司对雷先生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12月8日某镇政府向雷先生送达该《评估报告书》。
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本案中某县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某评估公司系经公证程序合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亦不能证明评估机构将涉案房屋情况调查的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拆迁户公布以及评估机构在作出《评估报告书》前,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并制作实地查勘记录。因此《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不能确定,且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注明价格报告应用有效期自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止,而某县政府于2017年11月29日依据《评估报告书》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书》,该《评估报告书》已超过有效期应属无效。故《评估报告书》的产生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与《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的规定,不能作为涉案《补偿决定书》的合法依据,因此某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一审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某县政府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一审法院宣判后,某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但经过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而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驳回某县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
【胜诉判决】
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