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2018)云05行初19X号
【原告】顾先生等11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顾冬庆律师、邱萍萍律师、张爱慧律师
【被告】保山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
【案情简介】
顾先生等人在保山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并一直在此居住生活。从2016年3月28日开始,顾先生等人所居住的房屋开始停电,导致无法正常生活,直到2017年7月7日找到电力公司交涉,电力公司向顾先生等人出示了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拆迁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供电线路的通知》,至此顾先生等人才反应过来,区政府的该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经过多次协商沟通,不曾恢复供电,顾先生等人没有办法,只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是结果并不理想,法院驳回了顾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顾先生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了上诉,云南省高院随后作出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裁定,并指令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经过深思熟虑,顾先生等人来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共同决定委托顾冬庆律师、邱萍萍律师、张爱慧拆迁律师介入维权,通过专业拆迁律师来维护自身权益。
【维权经过】
三位拆迁律师介入后迅速商讨案情并制定维权方案,由于已经开过一次庭审,顾先生等人的维权信心没有一开始那般强烈了。但是,对于京平拆迁律师来说,只要这不是最终结果就一定有能力改变它。
京平拆迁律师认为,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保山市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永昌电力分公司发出的《关于拆除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供电线路的通知》,产生了原告顾先生等人居住片区供电线路被拆除的后果,侵犯了顾先生等人的权益。被告所举的证据均无法证明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保山市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9日《关于拆除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供电线路的通知》违法。
【温馨提示】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拆迁户搬迁。
那么遇到上述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停水、停电的实施主体,一般都是政府部门下发相关《通知》。那么这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受到《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即在具体实施停水停电行为之前,应当向拆迁户作出书面催告、听取其申辩,然后再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给拆迁户。如果其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我们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还是老生常谈的话题,无论什么情况,我们都要做好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一般来说,我们能提供的有利证据也就以下几点:(1)拆迁户与供水、供电公司之间的供水、供电合同,比如自己家中的水电费缴费凭据等。(2)供水、供电设施被破坏的现场照片,以证明发生了破坏行为。(3)拆迁部门下发的相关通知,很多拆迁户可能会收到或者看到以街道办或者村委会的名义发布的断水断电“通知”或“预先告知”等,这些书面的材料一定要妥善保存。
最后,如果您觉得自己没有把握处理好相关事宜的话,最好还是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来帮您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