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叶方荣律师、王奇兵律师、吕秋香律师
【被申请人】某县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案情简介】
叶先生系江西省赣州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并长期居住。为加快本区建设,其房屋所在区域进行土地征收,因在征收过程中未见到任何公示文件,叶先生因此质疑征地行为的合法性。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叶先生辗转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律所派出叶方荣、王奇兵和吕秋香三位资深律师为其维权。在分析叶先生的具体案情后,三位京平拆迁律师决定指导叶先生向县政府申请书面公开征收的补偿依据。县政府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后,京平拆迁律师以此向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维权过程】
复议过程中,县政府提出其于2018年8月6日收到叶先生的申请后,即转交该县房地产管理局。该县房地产管理局表示其已向叶先生直接送达所申请的征收补偿依据《补偿安置办法》,并在某县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中公示。
京平拆迁律师根据被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对行政机关答复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即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而该县房地产管理局接收到某县政府信息公开指示后,于同年10月8日才向申请人叶先生公开相关信息,远远超过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因此京平拆迁律师认为其提起的确认县政府行为违法的复议申请应当得到复议机关支持。
【复议结果】
严谨确认过各个时间节点后,赣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
确认某县政府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拆迁律师说法】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面对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害时都应当及时采取法律行为,借助律师的帮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