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XX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女士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案情简介】
张女士在某市拥有两处合法房屋。2013年2月,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张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当地征收的范围内。关于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双方的协商一时陷入僵局,张女士也一直未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4年3月7日,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给予张女士货币补偿,限张女士自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15日内领取拆迁补偿款,并自行搬迁,否则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年9月18日,市政府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随后,张女士的房屋被拆除。张女士一时手足无措,于是来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希望求助于专业拆迁律师。在与律师详细沟通后,张女士决心将自己的维权事宜委托给王奇兵、白娟两位律师。
【补偿决定系公证送达,起诉期限被耽误?】
房屋系市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补偿决定而被拆除,并且,张女士委托时,距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案件的风险十分大。两位律师通过启动违法强拆的诉讼程序发现,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系通过公证送达,但委托人张女士对此毫不知情。律师仔细研判了案件情况,决心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但律师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一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委托人的起诉。律师旋即协助张女士提起上诉,并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指出委托人系在违法强拆诉讼中才获知该征收补偿决定,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期限。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案件迎来转机。
【维权柳暗花明,补偿决定被撤销】
对于委托人来说,这次案件审理至关重要。两位律师为此作了充分的准备。律师分析认为,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是案件的关键之处。市政府在征收补偿决定中认定委托人张女士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选择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视为放弃产权调换方式,对其房屋给予货币补偿。但委托人却没有收到选择补偿方式的通知,也从未放弃选择产权调换。两位律师调查发现,市政府在送达“选择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通知”时存在程序瑕疵,不能据此认定委托人已经放弃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且,市政府在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过激烈的庭审,法院最终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7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限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