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先生二人
【上诉人(被告)】某区国土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区国土分局)、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情简介】
李先生是河南省新乡市某村村民,合法拥有该村房屋,且在1995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现房屋所在地块划入征地拆迁范围,为了解征地拆迁的合法性,李先生二人向某区国土分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收到答复书后向某市自然资源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是维持某区国土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李先生等二人的疑惑仍然没有消除,他决心提起行政诉讼,于是他们委托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傅增强律师、辛晋敬律师,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维权经过】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案件后,立即展开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帮助原告收集证据,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中,某国土分局与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一再辩称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两机关对行政行为职权合法、程序合法。但京平拆迁律师都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反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告答复的《某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某区国土分局、某乡政府、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所指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法院审查后也认为某国土分局所公开的《某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非二原告申请所要求的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某区国土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和某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二被告不服,根据上诉人已经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和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提起上诉。但京平拆迁律师已经胸有成竹,在上诉过程中从容应对。二审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决定维持一审判决,维持原判。
【胜诉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国土分局2018年12月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和被告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2019年2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被告某区国土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拆迁律师说法】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